案例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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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以来,朱某某与他人合谋注册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发票,后通过房某某等人在泗阳县注册成立了数十家农业类、木业类和中药材类等空壳公司。公司成立后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600万余元。
2018年3月,周某某作为某建筑安装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少缴纳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经左某某等人介绍,以价税合计5个点的价格从上述泗阳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计17万余元。
朱某某、房某某、周某某、左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条指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